English

热水器电死人谁之过

1999-01-1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她死得太惨了!热水器才买回来两个多月,怎么就把人电死了?她才30多岁啊!”死者黎秀敏的母亲面对记者几近嚎啕大哭了。热水器引发的事件以前曾有发生,但谁能想到,热水器竟也能电死人呢。黎秀敏的家人至今仍沉浸在噩梦之中。

1997年10月16日,黎秀敏之夫马志福在北京市天桥百货购买了一台宁波淋浴器厂生产的“金友”牌电热水器,同时办理了上门安装登记手续。第二天,厂家上门进行了安装调试,并亲自操作示意后交与这家人使用。

1997年12月18日上午12点左右,马志福看见妻子进去淋浴。将近10分钟左右,不见妻子出来的马志福闯入室内,黎秀敏已倒在地上,双眼紧闭,嘴唇发青,不醒人事。家人在邻居的帮助下将黎秀敏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进行紧急抢救。

然而不久,黎秀敏的家人就接到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令他们大吃一惊,上面表明“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竟是“电击!”

家人将黎秀敏的尸体存入太平间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及时赶到现场询问情况,观察尸体并进行了拍照。1998年初法医鉴定证明,黎秀敏确实死于电击。

黎秀敏的家人悲痛万分,并认为商场是罪魁祸首,于1998年3月12日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得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4万元,死者女儿(12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8.5万元,死者丈夫的误工费7700元,对死者的抢救医疗费1108.40元,丧葬费24712.70元,及其他损失费10560.90元,此外要求精神赔偿费30918元,索赔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北京市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顾客诉状后,对此深表怀疑。从顾客提供的证据材料看,仅能证明其使用的“金友”牌电热水器是从商场购买的,顾客之妻的死亡原因为电击身亡。但并不能证明其妻遭受电击是因电热水器存在缺陷所致。从客观上讲,引起死亡还可能有热水器安装原因、其它相关电器设施原因,甚至使用不当原因等。由于顾客目前还不能确定其使用的电热水器是否为缺陷产品,天桥百货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对该电热水器进行质量检验。

1998年4月初,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丰台法院的委托,对该热水器进行了多项检查,结论是“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丰台法院办案人员于4月10日到死者黎秀敏家中现场勘查,发现端倪:其使用的电热水器供电电源火线和零线无接地线装置。

天桥百货公司对此似乎松了一口气。其委托代理人对此案件发表了如下意见:“原告作为我公司顾客,遭此不幸,我们深表同情和遗憾,并愿与有关各方积极配合,使问题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作为销售方,我们进货时严格检验了产品合格证和安全认证合格证,马志福所购电热水器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并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规定,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购买的电淋浴器是由生产厂家安装的,安装只限于将淋浴器固定在原告家中合格的位置并接通电源,可以正常使用。电路部分不属于安装范围。原告之妻在淋浴时使用的电线插座都是自己接的线,该电线和插座都是悬在半空中的,这与厂家安装时的情形不一样。由于淋浴器本身无质量问题,因此也谈不上产品漏电使人致死。我们认为事故原因可能是淋浴时水溅在悬空的插座上造成短路。无论何因,原告之妻遭电击死亡与该产品生产、销售及安装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998年11月12日,被追加为被告的宁波淋浴器厂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对未作定论的黎秀敏的死因作出三种判断。

第一,淋浴器本身质量有问题或使用多年电器零件损坏,因漏电致使使用者遭电击(如果接有落地线,即使出现上述情况也不会出现电击状况)。

第二,淋浴器在完好的情况下,如果同幢房子其它家用电器漏电,同时接电总装置失灵,那么电同样会通过地线将使用者电击。

第三,不排除人为的可能。若有意者先切断接地线,再把火线插入任何地线孔,都会导致整幢房子的任何电器带电,造成使用者遭电击。

宁波淋浴器厂认为,既然“金友”热水器已经中国测试中心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完全可以排除上述第一类情况,第二、三类情况更与我厂无关。用户室内供电线路连接不属于我们上门安装服务范围,因此我厂只能补偿原告的部分要求。

厂家说,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薄弱,出于同情,愿补偿其已花费的开支4万元,补助其孩子到成年,但原告其它要求于法无据,我们不能接受。

黎秀敏的家人愤然指出,既然电热水器没接地线,那么安装人员发现我家没接地线的装置为什么不指出来,为什么不提醒我们注意并增改装置呢?

记者查寻到“金友热水器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一栏写明:“电热水器必须安全可靠接地,地线和零线应严格分开,严禁在无接地线的情况下使用电热水器。”而这一点,应厂家和商家中的谁来明示家中无地线装置的消费者呢?

丰台法院承办人员指出,厂家和商家进行售后服务入户安装电热水器过程中,未考虑将电源部分作为服务范畴,也未告知消费者不负责电源部分,因此商家与厂家应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未按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产品,对事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1999年1月15日,丰台法院判决厂家和商家给付死者的家人赔偿金共10万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原被告双方分担。

对此,中国轻工业总局五金制品协会石增兰秘书长认为,全国发生的热水器死亡案例中,迄今无一起是因热水器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而全部是安装不合规格或用户使用不当。而这些死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燃气热水器应注意让室内环境通风,电热水器则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安装,连接好地线。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